
beat365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侵权相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转山
来源:BEAT365 发布时间:2023-08-21
2023年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並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李明義出席beat365,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王斌主持。
問題1:由于生態環境侵權糾紛的特殊性,訴訟時效的計算對保護被侵權人至關重要。能否請楊院長介紹下,《解釋》在訴訟時效制度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針對生態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制度,《解釋》主要明確了以下兩方面內容:一是明確持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解釋》第27條規定,被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侵權人、其他責任人之日,侵權行為仍持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這樣規定的理由在于,其一,從立法沿革看,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較一般民事案件更有利于被侵權人,以行為結束之日作為起算點,符合對被侵權人的特殊保護;其二,持續性的生態環境侵權可視為一個整體,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符合侵權責任基本法理;其三,生態環境侵權致害因果關系鏈條復雜,損害結果具有潛在性、滯後性和不確定性轉山高清下載,判斷被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侵權人、其他責任人之日較為困難,而行為結束之日更易合法合理判斷。
二是明確訴訟時效中斷的特殊事由。《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6條第3款規定:“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糾紛beat365,當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水污染防治法》第97條也有類似規定。為依法支持政府主管部門發揮職能作用,促進糾紛及時有效化解,維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解釋》第28條規定,被侵權人以向負有環境資源監管職能的行政機關請求處理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的損害為由,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2:聽了剛才的介紹,我們感到《規定》聚焦生態環境侵權特點,堅持問題導向,指導性、操作性強。我們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已經出台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請再具體談一談針對生態環境侵權糾紛制定專門證據規定的必要性和制定的基本思路轉山高清下載。
答:這是一個好問題。之所以針對生態環境侵權糾紛制定專門的證據規定,是因為與其他民事糾紛相比,生態環境侵權糾紛在證據方面存在以下突出特點:一是適用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生態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且由侵權人對因果關系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二是事實認定“專業壁壘”問題突出。生態環境侵權大多具有長期性、潛伏性、持續性、廣泛性,造成損害的過程、因果關系鏈條比較復雜,專門性問題較多,相關事實查明的難度大,對專家證據的依賴程度高。三是“證據偏在”問題突出。諸如污染物名稱beat365、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對案件審理至關重要的環境信息,往往掌握在侵權人手中,被侵權人收集證據的手段不足轉山高清下載,舉證能力受限,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構建符合生態環境侵權案件特點和審判規律的證據規則體系,就十分必要了。
針對生態環境侵權糾紛在證據方面的突出特點,《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合法原則、效果意識,有針對性地設計了相關條文。比如,關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規定》用第2條至第7條共6個條文,對原被告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針對事實認定的“專業壁壘”問題,《規定》通過第16條至第23條、以及第30條、第31條共10個條文,對專家證據制度、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針對證據偏在被告一方、原告舉證困難的問題,《規定》通過第9條、第26條至29條共5個條文,對免證事實、書證提出命令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適用作出規定。這些條文作為《規定》的主幹內容,都廣泛征求了意見,進行了反復論證,相信會對破解生態環境司法實踐中的證據難題起到積極作用。
問題3:我們了解到,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專門性問題較多,司法鑑定發揮了重要作用beat365。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鑑定機構有限、過度依賴鑑定、虛假鑑定等問題,請問《規定》是通過哪些制度設計破解這些問題的。
答:鑑定意見是法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之一,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建的專家證據制度中居于基礎性地位beat365,對于解決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事實認定的“專業壁壘”問題具有重要作用。我們在起草《規定》過程中,高度重視、系統梳理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鑑定問題,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轉山高清下載,有針對性地設計了相關條文,旨在推動鑑定制度更好發揮作用。具體而言beat365,主要規定了三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了不予委託鑑定的情形和鑑定之外認定專門性事實的方法,以解決委託鑑定比例高、對鑑定過度依賴的問題。第17條規定,對于法律適用、當事人責任劃分等非專門性問題,或者雖然屬于專門性問題,但可以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其他方式查明的,不予委託鑑定。第21條規定,因沒有鑑定標準、成熟的鑑定方法、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等原因無法進行鑑定,或者鑑定週期過長beat365、費用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有關事實beat365、當事人委託的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和其他證據,對涉及專門性問題的事實作出認定。
二是以“有限許可、嚴格限制”為原則,對鑑定人邀請其他機構、人員完成部分鑑定事項的問題作出規定,以解決環境損害等司法鑑定鑑定範圍廣、鑑定事項復雜,一個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無法完成全部鑑定事項的問題。為防止“皮包機構”“鑑定中介”等問題的發生,第18條作出嚴格限制:僅能針對部分非主要鑑定事項;必須經過人民法院準許;鑑定人對最終鑑定意見負責。第19條規定了未經法院準許的法律後果:該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鑑定人退還鑑定費用。針對接受邀請的機構、人員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情況,《規定》第20條明確,該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三是規定了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審查認定規則,填補了一項制度空白。在生態環境侵權案件中,當事人提供此類意見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比較普遍,但其並非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意見,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相應的審查判斷規則,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做法。考慮到此類意見與專家輔助人意見性質相同,以及證據效力體系的內在平衡,第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就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專門性問題自行委託有關機構、人員出具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方當事人對該意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提供意見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出具意見的機構或者人員出庭陳述意見;未出庭的,該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轉山高清下載。(最高法網站)【編輯:田博群】發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