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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km_v1.0.2.apk破解版5.7|深圳审结首例人工智能生成

来源:BEAT365 发布时间:2023-10-22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擁有著作權?學界及實務界對此爭議頗多。今年1月km_v1.0.2.apk破解版5.7,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訴被告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某科技”)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此案系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案件,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Dreamwriter計算機軟件系由騰訊公司關聯企業自主開發並授權其使用的一套基于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km_v1.0.2.apk破解版5.7。自2015年以來,騰訊公司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軟件每年可以完成大約30萬篇作品。

  2018年8月20日,騰訊公司在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了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道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同日,盈某科技在其運營的“某貸之家”網站發布了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 通信運營km_v1.0.2.apk破解版5.7、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的文章。經比對km_v1.0.2.apk破解版5.7,該文章與涉案文章的標題和內容完全一致。

  騰訊公司遂將盈某科技訴至南山區法院,並訴稱:涉案文章是由其組織的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和技術開發團隊在內的主創團隊利用Dreamwriter軟件,在大量採集並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的需求的基礎上,根據其獨特的表達意願形成文章結構,並利用其收集的股市歷史數據和實時收集的當日上午的股市數據,于2018年8月20日11時32分(即股市結束的2分鐘內)完成寫作並發表。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主要經歷數據服務、觸發和寫作、智能校驗和智能分發四個環節。

  騰訊公司認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應歸其所有,盈某科技的行為侵犯了其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南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beat365beat365,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文字作品的關鍵在于判斷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獨創性,而判斷步驟應當分為兩步:首先,應當從是否獨立創作及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進行分析判斷;其次,應當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km_v1.0.2.apk破解版5.7。在具體認定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時,應當考慮該行為是否屬于一種智力活動,以及該行為與作品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聯系km_v1.0.2.apk破解版5.7。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Dreamwriter軟件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表現形式是由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所決定的,其表現形式並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與普通文字作品創作過程的不同之處,在于創作者收集素材、決定表達的主題、寫作的風格以及具體的語句形式的行為,也即原告主創團隊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關選擇與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實際撰寫之間存在一定時間上的間隔。涉案文章這種缺乏同步性的特點,是由技術路徑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備的特性所決定的。

  本案中原告主創團隊在數據輸入beat365、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的取舍上的安排與選擇,屬于與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具有直接聯系的智力活動。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的上述選擇與安排,符合著作權法關于創作的要求,應當將其納入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

  綜上,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于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法院同時認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beat365、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的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于發布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自人工智能技術開始應用在新聞撰寫、繪畫beat365、詩歌寫作等領域後,有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就一直在困擾著學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多。

  本案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步驟,並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過程以及相關人工智能使用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的問題上做出了探索,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對于今後同類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為作品並進行著作權保護,符合著作權法激勵創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勵人們主動利用人工智能進行創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產業的良性發展。